江苏新中洲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原江苏中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29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苏0981民初84号
原告江苏新中洲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洲公司)与被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公司)、江苏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审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因万盛达公司、中城公司不服判决,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苏09民终2962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7日组织证据交换,2018年4月27日、2019年3月11日、2020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中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平、被告中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万盛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系因建筑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案由应当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新中洲公司在与中城公司、万盛达公司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时存在的问题与后果:1、施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2、施工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报审;3、施工中未对施工质量实行监督。给案涉工程质量留下了隐患。 二、中城公司的设计图纸存在的问题与后果:“依据设计图纸,涉案墙体稳定性不满足要求,其在水平风荷载作用下,墙体缺乏有效水平传力和可靠支撑,未采取必要的加强整体性的构造措施,抗风整体性较弱,抗风能力不够,上述设计缺陷是导致涉案墙体倾斜的主要原因。”故按照中城公司的设计图纸建筑,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不可避免发生。 三、万盛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后果:1、上部墙体用材料与设计不符(上部墙体用材为空心砌块,设计用材为MU10水泥实心砖,系施工因素);实测墙体砌筑砂浆强度低于设计强度等级要求(系施工因素);所测墙体未按设计要求设置与抗风柱的拉结措施(系施工因素),以上问题导致墙体实际高厚比不符合规范要求,对墙体稳定性有不利影响。墙体易在外力作用下发生倾斜。2、施工中的砌筑砂浆和砌体拉结筋构造措施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其对确保正常使用和砌体的安全要求应不可忽视。作为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应当发现图纸没有审查、无施工许可证的事实,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及时提出意见,损失可以避免发生或扩大。且万盛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的过错。故万盛达公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 案涉倾斜墙体经鉴定拆除重建费用为465713.61元(未考虑设计费)。维修方案中要求拆除墙体,按原设计要求重新施工墙体,重审中对原设计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已予以指出,则重新施工墙体可在原设计基础上予以整改,新中洲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倾斜的墙体拆除重建。关于新中洲公司要求返还设计费,因损失鉴定中未考虑设计费,该设计费可作为损失予以处理。新中洲公司已付设计费30000元。则总损失认定为495713.61元。 基于上述分析,新中洲公司、中城公司、万盛达公司对案涉墙体质量问题均存在过错,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对拆除重建所产生的总损失495713.61元由新中洲公司负担40%,中城公司、万盛达公司各负担3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7日,新中洲公司与中城公司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合同约定新中洲公司以43200元的价格委托中城公司对建筑面积约3600平方米的厂房加固进行设计,合同订立后,中城公司对新中洲建筑面积约3600平方米的厂房加固进行设计,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设计费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给付定金10000元,余款于施工图交付前给付。审理中,新中洲公司提供了2012年5月9日的设计费票据,金额为30000元。设计合同违约责任约定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2012年4月,新中洲公司与万盛达公司订立《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新中洲公司将1#2#3#车间接跨工程以2061340元的固定总价发包给万盛达公司,由万盛达公司按中城公司设计的1#2#3#车间接跨图纸进行施工,施工期限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2年6月18日止。合同订立后,万盛达公司按中城公司设计的1#2#3#车间接跨图纸对其中的3面墙进行了施工,其中1面墙在按设计图纸施工的基础上,与屋面进行了可靠连接。2012年7月8日,新中洲公司与万盛达公司对案涉工程组织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中只有新中洲公司与万盛达公司的签字和章印。审理中,新中洲公司与万盛达公司未陈述及提供关于工程款结算的情况。2016年3月16日,新中洲公司以万盛达公司施工的1#2#3#车间接跨墙体发生了严重倾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审审理过程中,经新中洲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墙体倾斜产生的原因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2016年7月5日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2016)司鉴字第165046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上部墙体用材料与设计不符(上部墙体用材为空心砌块,设计用材为MU10水泥实心砖,系施工因素);实测墙体砌筑砂浆强度低于设计强度等级要求(系施工因素);所测墙体未按设计要求设置与抗风柱的拉结措施(系施工因素),以上问题导致墙体实际高厚比不符合规范要求,对墙体稳定性有不利影响。墙体易在外力作用下发生倾斜。2、设计验算复核结果符合规范要求,与墙体倾斜无因果关系。3、管道电缆井位于基础持力层以上回填土层,且位于基础正上方以外,所测基础未见滑移、变形、开裂,故判定管道电缆井与墙体倾斜无因果关系。 维修方案:墙体现场实测倾斜率为0.8%,超过《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4.3.4条的限值(0.7%),构成危险点,建议对墙体进行拆除重建。要点如下:1、拆除墙体,按原设计要求重新施工墙体。2、墙体顶部应与屋面有可靠连接,抗风柱顶部应与屋面钢系杆有可靠连接。3、施工工艺应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4、修复完毕后在建筑使用期间,应对结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维护、修缮计划,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结构安全性进行检测、鉴定,并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新中洲公司为此花去鉴定费51100元。 万盛达公司认为(2016)司鉴字第165046号鉴定报告不科学,申请要求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邀请东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沈志刚作为其专家辅助人出庭帮助进行质询。经本院要求,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出具了《工作联系函》,再次明确“设计复核结果表明,设计验算复核结果符合规范要求,与墙体倾斜无因果关系”。2016年10月9日,万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城公司设计的图纸由相关部门进行图审,由于中城公司未能提供图审所需的设计结构计算书、设计合同备案表等,致原审中无法启动对设计的图纸进行图审的鉴定程序。 重审中,根据万盛达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1、设计图纸与墙体倾斜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设计图纸与建筑瑕疵造成房屋倾斜的参与度进行鉴定。2019年1月20日,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苏交科[2018]建鉴字第61号《江苏新中洲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墙体倾斜与设计图纸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依据设计图纸,涉案墙体稳定性不满足要求,其在水平风荷载作用下,墙体缺乏有效水平传力和可靠支撑,未采取必要的加强整体性的构造措施,抗风整体性较弱,抗风能力不够,上述设计缺陷是导致涉案墙体倾斜的主要原因。”2019年2月15日,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设计图纸与建筑瑕疵造成房屋倾斜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做出《回复函》一份,载明:“我司经现场实地勘验及据现场墙体外倾检查时所摄照片,未见倾斜墙体与抗风柱之间的竖向裂缝和墙身局部水平裂缝,涉案山墙墙体倾斜为整体倾斜。设计图纸中设计深度不符合要求,关键节点和构造措施未作明确交代,涉案山墙为缺乏有效水平传力和可靠支撑,未采取必要的加强整体性措施的独立单片高墙,按此建模验算其稳定性不满足要求,设计缺陷是导致涉案墙体倾斜的主要原因。施工中的砌筑砂浆和砌体拉结筋构造措施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其对确保正常使用和砌体的安全要求应不可忽视。”万盛达公司花去鉴定费35000元。 上述鉴定在2019年3月11日质证过程中,鉴定人隋超、谢辉到庭接受了质询。针对中城公司提出的问题做了专业的回答,并陈述“高出的屋面没有进行加强,设计时未予考虑,也没有加抗风柱,国家规定的有效距离为8米,一个抗风柱的两边能保证4米,但如果一边超过4米,没有支撑,成为一个独立的墙体,在风的作用下,就容易倾斜”。万盛达公司认为鉴定机构在回复函最后一句话,“施工中的砌筑砂浆和砌体拉结筋构造措施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与客观事实不符。 另新中洲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申请对案涉倾斜墙体损失进行鉴定,根据新中洲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江苏策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的江苏新中洲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墙体砌筑及拆除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0年5月18日,江苏策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策城工鉴20191202《江苏新中洲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墙体砌筑及拆除工程的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结果:1.门窗及墙体拆除工程合价为22727.4元;2.砌筑墙体、内外墙墙面抹灰、内外墙墙面油漆工程合价为332912.82元;3.脚手架工程合价为27789.88元;4.垂直运输费合计为8628.2元;5.安全文明施工费合价为13369.19元(其中基本费为12153.81元,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为1215.38元);6.临时设施为6468.96元;7.规费为15363.74元;8.税金为38453.42元。本工程造价为465713.61元。(对涉案的拆除部分墙体工程量未考虑其残值,亦未考虑其外运费用,未考虑设计费用。)新中洲公司花去鉴定费20000元。上述鉴定意见在2020年5月29日开庭时进行了质证。 另查明,案涉工程于2012年3月30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2013年11月20日取得东台房权证市区字第××号(现该证已变入其他权证中)。
一、被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各赔偿原告江苏新中洲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损失148714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新中洲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5.97元,由原告江苏新中洲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493.97元,被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21元,被告江苏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21元;鉴定费106100元(原审鉴定费51100元、重审鉴定费35000、损失鉴定20000元),由原告江苏新中洲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被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000元,被告江苏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7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美萍 审判员  徐惠琴 审判员  许园园
书记员  周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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