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14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终182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147639300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9)浙0726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8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玲玲
审判员钱萍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施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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