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拱墅百禾家具有限公司与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15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9048号
原告:杭州拱墅百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89号(海外海杭州商城大厅12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迈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迈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拱墅百禾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杭州拱墅百禾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拱墅百禾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4元,由原告杭州拱墅百禾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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