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29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终2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修江,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5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54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66元,减半收取4483元,由上诉人**生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敏
审判员***
审判员钱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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