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曹娥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27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4民初5434号之一
原告:浙江曹娥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150757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涌涌,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0001893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曹娥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曹娥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曹娥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曹娥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共计945元,由原告浙江曹娥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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