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西省会昌润泉供水有限公司、江西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01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33民初2116号
原告:***,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友有,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会昌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05641742X5。
法定代表人:*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石谢居三里亭安置区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280407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海,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会昌润泉供水有限公司、江西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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