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广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21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231民初5215号
原告:江西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洲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2804073E。
法定代表人:徐荣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地泉,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光,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广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新建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203571486。
法定代表人:胡永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向驰,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公司”)诉被告重庆广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亚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龚万川、雷显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地泉、被告广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向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60万元,并从2017年5月9日起以6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0日,被告作为垫江县三合片区道路改扩建工程业主,在重庆市垫江县公共交易网进行公开招投标。2017年5月2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向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XXXXX)转账支付了投标保证金60万元,并提交相关投标文件。2017年5月5日,被告公示该工程中标结果,原告未中标。随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但遭到被告拒绝。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广驰公司辩称,1.对云峰公司诉状所陈述的事实无异议;2.云峰公司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1)根据本次招投标的“施工招标文件”第1.4.1条和3.4.5条的规定:“如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2)根据垫江县公安局垫公函(2017)107号文件所载明的事实,云峰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私刻公司印章,具有弄虚作假行为;(3)根据答辩人在诚信中国网上查阅的信息显示,原告单位于2016年6月6日,2017年3月6日分别被武宁县建设局、江门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给予行政处罚,其中2017年3月6日江门市的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只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两种情形,足以证明原告在2017年3月初才被江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因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而受处罚,又在2017年3月底在对涉案工程招标过程中,私刻印章弄虚作假。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原告不守诚信,违反招标文件中的信誉要求,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应退还,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和诉讼过程中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30日,广驰公司发布垫江县三合片区道路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该文件记载该工程“建安总投资约4600万元”,该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明确“投标人如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2017年5月2日,云峰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账支付了垫江县三合片区道路改扩建工程投标保证金60万元及相关投标文件,并向广驰公司提供《信誉声明》及《承诺》各一份,声明:云峰公司从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日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败诉记录,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未受到行政处罚,未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招投标的处罚,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无不良记录;承诺:相关监督部门及招标人有权对云峰公司的投标资料进行核实,如云峰公司提供虚假投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017年5月5日,广驰公司公示中标结果,云峰公司未中标。2017年5月31日,垫江县公安局以垫公函[2017]72号函告广驰公司,云峰公司在2017年5月3日垫江县三合片区道路改扩建工程施工投标中使用未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印章,涉嫌伪造、变造印章,建议广驰公司暂缓退还投标保证金。2017年8月24日,垫江县公安局以垫公函[2017]107号函告垫江县公共资源管理中心,2017年5月3日垫江县三合片区道路改扩建工程施工投标中,云峰公司私刻公司印章属实,建议该中心对其投标保证金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予以依法处理。
另查明,垫江县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已将云峰公司的60万保证金汇入广驰公司账户。云峰公司在垫江县三合片区道路改扩建工程投标过程中使用了未经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公司印章,且云峰公司认可该投标行为确系公司行为,对公安机关的调查也作了如实说明。
还查明,因云峰公司部分工程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2016年6月6日,武宁县建设局作出武建罚字[2016]第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3月6日,因云峰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江城罚[2017]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42847.50元。
本院认为,广驰公司在垫江县三合片区道路改扩建工程投标过程中以招标文件条文的形式明确“投标人如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云峰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书、《信誉声明》及《承诺》的形式对上述要求做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故双方就“投标人如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这一内容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云峰公司交纳的6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性质问题。本案中,云峰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广驰公司作出声明及承诺,声明其从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日未受到行政处罚,承诺如云峰公司提供虚假投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故该6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条款设定,目的是为约束云峰公司在投标中提供真实的投标资料,系约束当事人恰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在本案中应认定为具有违约金的性质。
关于广驰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云峰公司交纳的6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问题。经查,云峰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信誉声明》并曾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客观存在,故广驰公司有权按照双方的约定不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云峰公司。但鉴于60万元投标保证金在本案中具有违约金性质,本院结合云峰公司投标项目的标的大小、云峰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广驰公司的客观损失等综合因素,酌情将违约金的数额从60万元调减为10万元,故广驰公司还应退还云峰公司50万元。云峰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广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给原告江西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江西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40元,被告重庆广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邹亚林
人民陪审员  雷显锋
人民陪审员  龚万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红君
书 记 员  申 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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