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25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1879号
申请人:***,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被申请人:新郑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建北路159号。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新郑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郑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不可撤销保函一份(担保金额为:28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郑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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