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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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1-22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执异259号 异议人(申请人):大连四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四平街道贾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44369134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吕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8301929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连四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四达公司称,请求撤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4执保261号、261号之一执行裁定,对恒通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10********、9210××××7815账户及在中国民生银行6357××××4352账户内人民币按解除查封前的原冻结额度进行保全。事实与理由:1、恒通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提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为其农民工工资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无证据证明其中的资金为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恒通公司应当提供该账户的开户原始资料以及从开户至今的完整银行往来流水,来证明该账户的性质为农民工工资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证明其中资金为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农民工工资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的设立,有明确的要求和严格的程序,能够体现专户资金的特定化和专属性。本案中,恒通公司没有提供案涉账户的原始开户资料和全部交易流水,无法证明案涉账户为农民工工资账户及保证金专户,无法证明其中资金为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农民工工资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并非一概不能查封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划拨措施。”故恒通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案涉账户中资金为农民工工资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未超出规定的所需额度。即使案涉账户开立合法合规,也无法证明其中资金的使用及金额为合法合规的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法院依法应予以冻结其中款项。综上,异议人四达公司认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冻结的恒通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开立的账户不具备农民工工资及保证金专户的属性,其中资金并非农民工工资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恒通公司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提交的证据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不符,无法令人信服,也不应取得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的司法认同,即使其补充提交开户及全部流水等相关证据,但对案涉账户中超出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部分,仍应进行保全。 异议人四达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4民初464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贵院裁定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恒通公司19750640元财产;2、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4执保261号立案登记表、保全执行笔录、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证明异议人四达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程序合法;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4执保261号执行裁定书、(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九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回执、(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回执、(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之十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回执、中国民生银行情况说明各一份,以上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恒通公司已被保全的案涉账户被解封,但被申请人恒通公司未提供被解封账户自开户以来的完整银行流水、开户资料、资金监管协议、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农民工身份信息、工资花名册,因此无法证明案涉三个账户为农民工工资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无法证明账户内资金为合法合规,未超过限度的农民工工资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4执保26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回执,证明目前保全实际控制数额仅为5005217.86元,与裁定保全金额相差甚远;5、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住建发(2020)111号文件〕一份,证明根据大连市有关规定,建筑施工雇佣农民工必须实名制,人员名单需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否则不能进行施工,工资表需经农民工本人签名后,工资由银行直接划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 被申请人恒通公司称,被申请人恒通公司开立的案涉账户均为农民工工资账户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而且是依照法律规定开立的专用账户。账户内所有的资金全部为工人工资及保证金,案涉账户专款专用,没有其他的用途。被申请人恒通公司有证据证明上述三个账户的性质及资金的用途,请求驳回异议人四达公司的异议请求。 被申请人恒通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情况说明、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文件、大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恒通公司壹品莲城一标段项目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开立信息,恒通公司壹品莲城一标段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信息、恒通公司宏申食品新建项目-1#厂房、1#研发中心、装货棚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开立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中国民生银行对账单通知书等,以上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恒通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因宏申食品新建项目尚没有开始开工资,目前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尚未使用; 2、合同协议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壹品莲城项目一标段9#、10#、11#、13#、15#、16#、17#、19#、20#、21#、22#、25#、26#、27#、28#、G5#、地下车库及人防)各一份,证明案涉工程情况; 3、大连市普兰店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大连市普兰店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开立通知书、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结算账户收款凭证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恒通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及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要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9210××××7813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4、大连市普兰店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通知书、大连市普兰店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发工资业务协议书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恒通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及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要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9210××××7815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银行流水、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的壹品莲城项目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表、考勤表等,证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四达公司与恒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四达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辽2014民初4645号民事裁定,内容如下:一、查封恒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7506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19750640元;二、禁止恒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名称。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达公司预交。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执行该民事裁定,案号为(2022)辽0214执保261号。2022年7月28日,本院冻结恒通公司如下银行账户:1、本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一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恒通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10××××78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9750640元(当日实际冻结2146369.92元);2、本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恒通公司中国农业银行3441××××96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当日实际冻结1192640.83元);3、本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四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恒通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10××××78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当日实际冻结1045.94元)。2022年8月2日,本院冻结恒通公司如下银行账户:1、本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五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恒通公司招商银行4119××××0511-6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当日实际冻结15.63元);2、本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六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恒通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10××××00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实际冻结0元)。2022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八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恒通公司中国民生银行6357××××43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实际冻结0元)。2022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十一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恒通公司中国农业银行3441××××96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640元(当日实际冻结5051.91元)。2022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十三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恒通公司中国农业银行3441××××96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实际冻结0元)。 2022年8月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区支行向本院发公函,函告本院恒通公司在该行的9210××××7813账户为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而9210××××7815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日,本院作该行员工***、***笔录,二人向本院陈述,二人是银行专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代发的,恒通公司在该行9210××××7815账户为农民工工资账户,9210××××7813账户为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是专款专用,不涉及其他问题。大连普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汇入9210××××7815账户300万元,是用于付农民工工资的,该款项是用于支付普兰店壹品莲城的工程工资。以上两个账户为专用账户,不能做其他用途。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提交大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大连市普兰店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及宏申食品(大连)有限公司、恒通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三方签订的大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证明本院冻结的恒通公司在该行开立的6357××××4352账户为恒通公司宏申食品新建项目-1#厂房、1#研发中心、装货棚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 本院收到上述公函及证据材料后,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恒通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10××××7813账户、9210********账户的冻结。同日,本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九、之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对恒通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10××××78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50640元的冻结;解除对9210××××78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冻结。2022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恒通公司中国民生银行6357××××4352账户的冻结。同日,本院作出(2022)辽0214执保261号之十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对恒通公司中国民生银行6357××××43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的冻结。 另查,恒通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案涉6357××××4352账户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账户名称为“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申食品新建项目-1#厂房、1#研发中心、装货棚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该账户内存款余额为零元。 2021年12月10日,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区支行发出通知:请该行为恒通公司壹品莲城一标段9#、10#、11#、13#、15#、16#、17#、19#、20#、21#、22#、25#、26#、27#、28#、G5#、地下车库及人防项目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通知该项目应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2145253.66元。恒通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区御景湾支行开立案涉9210××××7813账户,账户名称为“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壹品莲城一标段项目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2022年7月28日,本院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时,账户内存款余额为2146369.92元(包含季度利息1627.67元)。该款项主要为2022年4月19日由恒通公司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该账户内的,恒通公司向本院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上附言中载明该款项为壹品莲城一标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而恒通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区御景湾支行开立案涉9210××××7815账户的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账户名称为“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壹品莲城一标段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对该账户冻结时,账户内余额为 1045.94元。2022年7月29日,大连普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该账户内汇入3000000元,用途为壹品莲城一标段(农民工工资)。2022年8月3日,恒通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该账户内转入款项118800元,用途为壹品莲城农民工工资。2022年8月4日,本院对该账户解除冻结后,2022年8月5日,从该账户内向邮储银行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付户2115××××4091账户转入3118800元,用途为代发工资。该行已将部分款项打入农民工提供的账户内。 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是指有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两类账户)中存储的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资金。”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本案中,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区支行向本院出具的公函、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等证据,并结合被申请人恒通公司提交的案涉账户开立信息、申请书、银行业务回单、账户交易明细、结算账户收付款凭证及银行批量业务明细表等证据,能够证明本院冻结的被申请人恒通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10××××7813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账户内2145253.66元是按照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要求,为壹品莲城一标段9#、10#、11#、13#、15#、16#、17#、19#、20#、21#、22#、25#、26#、27#、28#、G5#、地下车库及人防项目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10××××7815账户为被申请人恒通公司壹品莲城一标段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用途为支付农民工工资款项;而中国民生银行6357××××4352账户为恒通公司宏申食品新建项目-1#厂房、1#研发中心、装货棚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异议人四达公司对被申请人恒通公司案涉银行账户性质提出质疑,认为恒通公司存在虚构农民工工资,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但异议人四达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恒通公司用上述银行账户支付过除农民工工资用途以外的项目,故本院作出解除对上述三个银行账户冻结的执行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四达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大连四达食品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 玮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肖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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