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3-01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214执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乐甲乡对峰村姜店屯39号,公民身份号码×××5036。联系电话:136××****** 被执行人: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吕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83019295C。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9××******。 申请执行人***与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214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大连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63215.4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2023年01月09日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3年01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进行网络及传统查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65563.4元,支付申请人163215.4元,缴纳执行费2348元。 本院认为,(2022)辽0214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如下: (2022)辽0214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执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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