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他案由

执行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3-31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北3-8号。
法定代表人:马书舰,该公司董事长。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工程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610535.84元;迟延履行利息及执行费均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自行履行完毕自行和解,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驰
审判员 陈庆强
审判员 魏大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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