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6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25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黑06执395号之六
本院在执行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11.18万元及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款870.213166万元,并已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20年12月18日,本院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胜林到庭进行终本谈话,告知该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以终结,但被执行人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洁 审判员 于化萍 审判员 于志友
书记员 史英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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