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金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17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20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金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滘社区居民委员会顺翔路20号二层之七。

法定代表人:梁子邦。

被执行人:深圳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秀路新秀村瑞思大厦905单元。法定代表人:李军阳。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1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损失补偿款285万元,该款被告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42万元;余款143万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完毕;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22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22228.2元由被告自愿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三、如被告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就尚欠款项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285万元减去被告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义务人深圳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金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08592元,已扣划308592元,扣缴执行费4428元,余款30416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1101000898648437的账户(冻结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2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74×××48的账户(冻结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续冻申请,逾期将解除冻结;

2.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粤B×××××号牌的车辆,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本案已查封该车辆档案,查封期限届满日为2023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将解封。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08592元(含执行费4428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去向不明的车辆之外,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6执20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金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湘

审判员 杨 翀

审判员 谢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覃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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