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3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96民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华,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仙桃市仙桃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邹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7)鄂9004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2、上诉费用由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没有扣留***相关资质证书的行为是错误的;2、一审判决认定***未提交损失和收入减少的证据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发表辩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1、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返还其扣留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工程师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证、特种作业证(电工作业);2、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协助***依法办理有关证件的变更转移手续;3、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销其在各网络信用平台上发布的***信息;4、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赔偿其给***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5、诉讼费用由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原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通过拍卖完成改制。改制后,该公司名称仍为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改制前的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改制后的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现***主张返还因工作原因留存在改制前的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处的各种资格证书,与改制后的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发生纠纷。
另查明,2017年8月9日,***收到改制后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交付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水鄂建安B证、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水利工程师证、焊工四级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证、毕业证、电工证、二建印章。
还查明,诉讼过程中,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协助***办理了有关证件的变更转移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在一审诉讼期间,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将***的相关证书交付***,***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有扣留上述证书的行为。因此,对***要求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其扣留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工程师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证、特种作业证(电工作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再作处理;对***要求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的请求,因***未提交其损失或收入减少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对***要求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协助依法办理有关证件的变更转移手续的请求,因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协助办理了有关证件的变更转移手续,依法不再作处理;对***要求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销其在各网络信用平台上发布的***信息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判决:
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应否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针对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本案属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返还***相关证件而产生的返还原物侵权纠纷。本案中,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改制完成,改制后单位名称未变。***与改制前的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改制后的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改制前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劳动者,其将相关证件向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交,属应当履行的义务。改制后,因***不再与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对占有的***相关证件应当返还。本案在一审诉讼中,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将相关证件交付***且协助办理相关证件变更手续,因此,本院对***的对应的上诉请求不再审查。
关于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应否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的问题。本案中,涉案侵权时间应从***向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主张返还相关证件而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返还开始计算,因***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时间,本案侵权时间应从***向一审法院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关于涉案经济损失的确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在一、二审中,***所举《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仅能证明***所有的相关证件可能产生收益,不能证明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相关证件已经产生了收益或产生了多少收益。另外,***在一审中所举其他证据仅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证明***是否有经济损失以及经济损失的多少。因此,在一、二审中,***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占有***相关证件并造成了经济损失。***主张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关于诉讼费的负担,依法由人民法院确定。***的该项上诉请求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程身龙
审判员  苏 哲
审判员  颜 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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