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万丰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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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9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6财保58号
申请人:河北天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河县城内西工业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77444***37Q。
被申请人:河北万丰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任县新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证:77275687-9。
申请人河北天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万丰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开发区支公司提供450000元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万丰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期限为一年。
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河北天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列入诉讼请求。本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毛仁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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