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民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03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25民初2566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民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144355054W)。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余严沿山路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泰豪商务酒店)。
原告***与被告浙江民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陆传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周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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