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环宇建设集团西安分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07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046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翁海源,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3月入职被告处,在项目部从事技术员工作,2019年10月13日原告因身体原因依规定办理离职。离职后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无故扣押原告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不返还,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因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因此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一级建造师证书;2.赔偿原告从2019年11月至今证书不能使用的经济损失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原告与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资格证书的使用单位亦为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故本案被告应为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应由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案件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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