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再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14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1民初5265号
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延南路100号亚太中心20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35793。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524659。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第三人:贵州鹏达聚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128号省乡镇企业贸易城裙楼夹层4号[市府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再初、第三人贵州鹏达聚力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茂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孔令遥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2021)沪0116执异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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