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碧香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10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民终1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碧香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12号通银汽配城2幢1层4号,2幢2层4号[中曹司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贺英良,贵州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南路100号亚太中心20层1号、21层1号、22层1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龙盛昌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虹轴厂路口98-2号-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平塘三天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平塘县平舟镇东山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碧香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龙胜昌源贸易有限公司及贵州平塘三天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7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7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碧香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79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锦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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