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15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12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石佛寺镇中心大道西(湖北中农华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上诉人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3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决定履行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文
审判员*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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