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湖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2-19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执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赵祯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湖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娄星区湘阳街加州阳光0010幢122室。
法定代表人:赵新幡,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湖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2926号裁决书已经发现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被执行人湖南湖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超付工程款2197853.8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3526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15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理财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1317.73元,扣收执行费1270元,于2022年12月15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90047.73元。本院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任何财产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以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2月19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51157.52元,已执行到位90047.73元尚有2461109.7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朝华
审判员  曾 兴
审判员  陈 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执行员  龙盛安
书记员  佘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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