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海潮水泥制管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7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4民初5125号
原告:海盐海潮水泥制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港南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14682541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鹤祥路8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25461443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海潮水泥制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作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海盐海潮水泥制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海盐海潮水泥制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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