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5民初2368号
原告:**,男,1990年4月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家鹤祥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业主单位结算尚未结束,导致本案缺乏相应依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先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