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5民初2364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春,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鹤祥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勇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业主单位结算尚未结束,导致本案缺乏相应依据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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