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12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81执1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院1号楼16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林州建筑总部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天才。
本院在执行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5×××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57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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