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28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0105行审12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群办路6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池魁,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林州建筑总部大厦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825293。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编号为金综执法罚字[2019]第45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8日,在花园路与鑫苑路口东北角,施工现场扬尘监控未开启,未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经查,施工现场扬尘检测系统未开启,未发现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有洒水痕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六)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之规定。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250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经催告后仍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罚款25000元,加处罚款25000元。
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2019年11月25日作出编号为金综执法罚字[2019]第45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25000元,加处罚款250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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