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28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0105行审12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群办路6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池魁,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林州建筑总部大厦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825293。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编号为金综执法罚字[2019]第4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9日,在花园路与鑫苑路口东北角,施工现场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降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防尘抑尘):“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250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经催告后仍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罚款25000元,加处罚款25000元。
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2019年11月25日作出编号为金综执法罚字[2019]第4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25000元,加处罚款250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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