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联诚创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9-2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0506号
原告:江苏成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环保科技工业园绿园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4179434P。
法定代表人:陈秋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联诚创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26号402房、403房、404房、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LGD7W。
法定代表人:伍东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成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佳公司)与被告联诚创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成佳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佳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成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成佳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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