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灵武与联诚同创(广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1-18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3民初12943号之一
原告:刘灵武,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峰,广东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诚同创(广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
法定代表人:伍东成。
第三人:徐国清,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第三人:庞熙秋,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林国瑜,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第三人:伍东成,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原告刘灵武与被告联诚同创(广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国清、庞熙秋、林国瑜、伍东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灵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灵武负担。
审判员 涂 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又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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