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谢通门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8
西藏自治区谢通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0227民初19号
原告: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珠峰路日喀则报社商品房。
法定代表人:**,系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事实理由不具体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其符合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了处分的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喀则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9.36元,减半收取计4129.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普琼
人民陪审员拉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仁增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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