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丰县粮食局第三直属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16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21民初7223号
原告: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康承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丰县粮食局第三直属库,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南粮食局第三直属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县粮食局第三直属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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