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凯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6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4民初1848号
原告:宜兴市凯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市高塍镇下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462171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904034604
法定代表人:康承业,该公司经理。
原告宜兴市凯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宜兴市凯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宜兴市凯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398元,减半收取计199元,由宜兴市凯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文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开海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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