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丰县粮食局第三直属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14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21民初26号
原告: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康承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粮食局第三直属库,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县,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科
代理审判员屈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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