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森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拓汇园林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日期:
2019-07-1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439号 申请人陕**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焕,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拓汇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人陕**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拓汇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拓汇园林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支行账户为X内的存款12.25万元,保全标的12.25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12.25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拓汇园林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支行账户为X内的存款12.25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42元,申请人陕**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