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0-14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5154号之一

申请人:***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31582999T。

法定代表人:刘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怡,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新,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粤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501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75331M。

法定代表人:杨成敏。

***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粤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粤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了(2020)粤0114民初1515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0年9月2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粤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4×××25的存款800000元。现被申请人深圳市粤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该冻结的银行账户为其基本账户,账户冻结后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税费缴纳、工资发放等也无法正常进行为由向本院提交了置换冻结账户申请书,请求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4×××25的存款800000元的冻结,并以其名下中国银行账号75×××58的存款800000元作为置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粤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其他等值的财产予以置换,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故决定变更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粤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粤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75×××58的存款800000元。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粤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4×××25的存款800000元的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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