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拴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24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81民初709号
原告:***,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告: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麟州街天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61184227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高拴田,男,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拴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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