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执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进出口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的(2018)陕民终3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停工损失200847元;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31489.4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7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0、申请执行费7551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未予以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将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