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23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执异200号
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800*************。
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
本院在执行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南郊支行申请执行榆林市冠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1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南郊支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对申请执行人享有的200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对被执行人在横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的横土抵字(2013)XXX号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证下的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执行人债权在所得价款内优先受偿),负担案件仲裁费160615元,执行费8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15)榆中执字第0017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榆林市冠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横山县苏庄则村的地号为0XXX-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2016年6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南郊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签订了《不良资产委托处置协议》。2017年6月28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南郊支行与郑保卫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支行自愿将全部债权作价转让给郑保卫,并于2016年9月30日在《陕西日报》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经审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南郊支行与郑保卫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上述债权已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本院认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南郊支行与郑保卫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无法审查,故申请人郑保卫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本院(2015)榆中执字第0017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文龙
审判员  贺金丽
审判员  李佳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折秀秀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