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弘玉成建筑有限公司与***、***、吴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25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6民终1529号
上诉人***玉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吴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玉成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玉成建筑有限公司以其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玉成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玉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玉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武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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