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岱山铭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1-03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舟岱衢商初字第6号
原告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贝国多。
委托代理人***。
被告岱山铭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远路。
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岱山铭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马剑慧
审判员*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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