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吉光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前郭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20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民终1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前**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李来双,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魏刚,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梅,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松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前**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吉0721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前**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审原告松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前**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前**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前**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64元,减半收取2,532元,由上诉人前**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2,532元,由本退回上诉人前**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世雁
审判员  徐 芳
审判员  翟会青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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