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721执恢314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松原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中良丰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
申请执行人松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中良丰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前民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松原**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中良丰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4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中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