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2-07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1941号
原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洋一路333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本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男,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2幢C046室。
负责人:姚健,职务不详。
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8号楼12层1201(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法定代表人:李广聚,职务不详。
原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价款共计1,392,992.40元,被告二在被告一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承担付款责任;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以1,125,994.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66,997.5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被告二在被告一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承担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上海公安学院联创中心大楼建设集成项目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上海公安学院联创中心大楼建设集成项目所需的设备及相关技术支持和安装服务。签约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并根据被告的现场要求增补多项工程内容,且在采购合同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后,还根据被告的要求提供了相关的采购项目和相关服务。所有增加项目的费用共计406,253元。采购合同项目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但被告尚某1,392,992.4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拒不支付。被告一系被告二下属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因此被告二对于被告一欠付原告的款项,依法应承担付款责任。遂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上海公安学院联创中心大楼建设集成项目采购合同》的管辖条款“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均可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涉工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严 超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晓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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