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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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16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3财保19号
申请人:***,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申请人: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路19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6111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0122.6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70122.69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0122.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370122.69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1370122.69元为限。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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