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华安油料部、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2-2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24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华安油料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投资人:高炳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华安油料部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5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市黄埔华安油料部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事实查明不清。1.原审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施工项目提供柴油事实认定不清。2.未查明被申请人施工工地的柴油购买来处。3.未查明***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财务人员。4.未查明被申请人与广州市黄埔区怡新土石方工程部是否存在交易合同关系,从而否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油料款的事实。二、原审未认定《通讯录》证明效力。三、原审否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有失公平。请求:1.撤销(2017)粤0104民初19715号和(2018)粤01民终15449号民事判决;2.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油款943936.5元;3.改判被申请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430830.87元;4.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1.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购买过柴油。2.申请人所请求支付的油款发生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广州市黄埔华安油料部主张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根据双方买卖关系支付油款,则应先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广州市黄埔华安油料部提供的送货单、结算单、对账单等均无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不能证明交易相对方系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华安油料部提供的证人证言亦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不足以证明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承担相关债务,故原审认定广州市黄埔华安油料部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广州市黄埔华安油料部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黄埔华安油料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庆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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