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14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民终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家富,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路19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6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20年3月30日收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的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赖敏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茂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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