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元贵与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1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5民初4948号
原告:熊元贵,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982877。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睿洪,贵州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791986。
被告: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5211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原告熊元贵与被告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元贵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元贵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元贵负担。
审判员*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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