禇润发、***等与庆安海山木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0-28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4民初2136号
原告:禇润发,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庆安县。
原告:***,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庆安博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树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庆安海山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传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负责人,现住址(原庆安县贮木加工厂院内)。
原告禇润发、***、庆安博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庆安海山木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禇润发、***、庆安博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禇润发、***、庆安博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永辉
人民陪审员  赵裕坤
人民陪审员  刘桂锡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宏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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