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1-14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81民初5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彬,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兰图,职务经理
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新兴街9委9组(五中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晓杰,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明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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