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4-14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81民初3539号
原告:***(曾用名:张卫东),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
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新兴街9委9组。
法定代表人:王晓杰,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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